《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下稱“《公約》”)將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國生效實施?!豆s》旨在簡化公文書跨國流轉程序。以最常見的涉外公證書為例,自11月7日起,中國送往其他締約國使用的公證書,僅需辦理《公約》規(guī)定的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締約國使用,無需辦理中國和締約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即通常所稱“單/雙認證”);其他締約國公證書送中國內地使用,只需辦理該國附加證明書,無需辦理該國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領事認證。
涉外公證書簡化跨國流轉程序只限于《公約》締約國之間,發(fā)往非《公約》締約國或《公約》對其尚未生效的締約國的涉外公證書,仍然按照目前的領事認證程序,即需辦理中國和締約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單/雙認證”)。建議當事人事前應咨詢了解使用方具體要求。
公證機構出具涉外公證書后,當事人持身份證件、涉外公證書以及公證機構出具的介紹信、公函,根據預約前往外交部授權的公證機構所在地省市外事部門,申請辦理涉外公證書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受理申請的外事部門在審驗涉外公證書最后一個簽名、印鑒屬實后,在涉外公證書上加簽附加證明書。當事人持附加證明書的涉外公證書即可在締約國跨境使用。
中國外交部是《公約》規(guī)定的附加證明書主管機關,并為中國境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書簽發(fā)附加證明書。受外交部委托,廣東省外辦、深圳市外辦均可為深圳市各公證機構出具的涉外公證書簽發(fā)附加證明書。
公證機構在辦理涉外公證時,需關注中國領事服務網發(fā)布的《外國駐華使館(代表處)領事認證規(guī)定匯編》(持續(xù)更新)有關使用地對于涉外公證書譯文、格式等政策性規(guī)定和要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與省市外事部門聯(lián)系溝通。
附加證明書是文書出具國指定的主管機關為公文書簽發(fā)的一個驗證證書,具有《公約》要求的固定內容,具體包括文書出具國、簽署人、簽署人身份和印鑒名稱4項文書相關信息,以及簽發(fā)地、簽發(fā)日期、簽發(fā)人、附加證明書編號、簽發(fā)機關印鑒和簽名6項證明信息共10個要素。為便利公文書在國外使用,附加證明書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國語言在內的兩種或三種語言的范本。公文書加貼附加證明書后,可直接送往《公約》締約國使用,無需辦理傳統(tǒng)領事認證。每份附加證明書都有一個公開注冊的編號,用文方可利用文書出具國提供的核查渠道驗證其真?zhèn)巍?/div>
附加證明書與領事認證書功能等同,僅證明公文書上最后一個印鑒、簽名屬實,不對公文書內容本身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公文書內容真實性仍遵循“誰出具,誰負責”原則。
02.什么文件需要辦理附加證明書?
我國公民要去國外學習、工作、居住,或是在國內辦理出國簽證時,通常需要使用某些國內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授權委托書公證、合同公證等等,這些公證書在送《公約》締約國使用前可能需要辦理附加證明書。企業(yè)因境外經貿活動需要,常需向貿促會申請原產地證、發(fā)票、裝箱單等,或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明、動植物出口檢疫證明書等,上述文書在送《公約》締約國使用前,可能需辦理附加證明書?!豆s》締約國名單可在中國領事服務網(
http://cs.mfa.gov.cn/)相關欄目查詢。
公民個人或企業(yè)出國辦理事務或進行經貿活動,外國駐華使領館或該國的有關部門通常會向當事人提出文書領事認證或附加證明書要求,您應當按對方的要求準備相應文書。
03.什么樣的文書不能辦理附加證明書?
送往《公約》非締約國使用的文書不能辦理附加證明書。此外,申請附加證明書的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簽發(fā)機構不予辦理:(1)文書的印鑒、簽名不屬實的;(2)文書的印鑒、簽名未進行備案,或者與備案不相符的;(3)文書的印鑒、簽名、裝訂、時效等不符合出文機構、用文機構規(guī)定和要求的;(4)可能損害中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5)附加證明書簽發(fā)機構認為不應辦理的其他情形。
04.涉外公證書必須辦理附加證明書嗎?
一般情況下,我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書送《公約》締約國使用,如相關國家用文機構要求辦理附加證明書,應按有關要求辦理。
05.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應如何辦理附加證明書?
我國內地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送《公約》締約國使用如需辦理附加證明書,應向外交部領事司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申請辦理。
06.哪些文書需在外交部辦理附加書?
外交部可為全國各地出具的公文書辦理附加證明書。但一般情況下,送往《公約》締約國使用的、在地方外辦簽發(fā)附加證明書范圍之外的文書,由外交部領事司負責辦理。
07.哪些文書需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理附加證明書?
送往《公約》締約國使用的文書,如系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所在?。ㄊ?、區(qū))內涉外公證機構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貿促會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應在該?。ㄊ?、區(qū))外辦辦理附加證明書。
08.如何核驗附加證明書真?zhèn)危?/strong>
根據《公約》規(guī)定,締約國主管機關應對其簽發(fā)的附加證明書建立登記冊,并應任何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核實附加證明書的真實性。如需核驗我國簽發(fā)的附加證明書真?zhèn)?,可通過訪問中國領事服務網(http://cs.mfa.gov.cn/)“文書核查”欄目下“領事認證/附加證明書核查”系統(tǒng),輸入認證號和貼紙?zhí)栠M行核驗,或手機訪問附加證明書上的核查網址(
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并掃描二維碼進行核驗。
09.當事人在向涉外公證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注意什么?
涉外公證書由涉外公證機構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譯文等方面均有專門規(guī)定。當事人在向涉外公證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的國家(地區(qū))、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有針對性地出證。
10.A省公證機構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是否可以到B省外事辦公室申辦附加證明書?
不可以。由于被委托辦理附加證明書的地方外辦只有本?。ㄊ?、區(qū))內涉外公證機構或其他出文機構的印章或簽字備案,不能為其他?。ㄊ?、區(qū))出具的文書辦理附加證明書。
11.如何知道要辦理附加證明書還是領事認證書?
送往《公約》非締約國使用的文書不能辦理附加證明書。此外,申請附加證明書的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簽發(fā)機構不予辦理:(1)文書的印鑒、簽名不屬實的;(2)文書的印鑒、簽名未進行備案,或者與備案不相符的;(3)文書的印鑒、簽名、裝訂、時效等不符合出文機構、用文機構規(guī)定和要求的;(4)可能損害中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5)附加證明書簽發(fā)機構認為不應辦理的其他情形。
12.是否可以申辦一式多份文書的附加證明書?
可以。當事人可根據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辦理相應份數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均為原件),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附加證明書。
13.外國對辦理附加證明書的文書有何要求?
(1)不同國家對送往該國使用的文書有不同要求,當您向涉外公證機構或其他出文機構申辦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時,應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上述機構準確出證。
(2)各國對各種公證書的時效有不同的規(guī)定,如意大利要求結婚公證書有效期為3個月,荷蘭要求所有公證書有效期為6個月,奧地利要求未受刑事處分有效期為1個月等等。鑒此,請您根據有關要求和需要及時辦理附加證明書,并在辦理后盡快使用。
(3)外交部領事司根據外國駐華使館的最新通知,及時發(fā)布和更新《外國駐華使館(代表處)領事認證/附加證明書規(guī)定匯編》。有關申辦單位或人員可在申辦文書的附加證明書前訪問中國領事服務網(網址:http://cs.mfa.gov.cn/)相關欄目,或電話咨詢010-65889761,以獲得各國對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因相關信息系根據外國駐華使館通報整理而成,因各種原因可能存在未及時更新的情況,僅供參考。如欲獲取最新信息,建議瀏覽相關外國駐華使館網站。
14.辦理附加證明書用的文書為何應附相關譯文?
因辦理附加證明書的文書要送國外使用,一般情況下,在辦理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時,應附上文書使用國要求語種的譯文。建議申請人事先與國外用文機構確認是否需要提供相關譯文。
15.居留在《公約》締約國的我國公民如何對國內發(fā)生的事實辦理公證和附加證明書手續(xù)?
如居留在《公約》締約國的我國公民的出生、親屬關系或未受刑事處分等事實發(fā)生在國內,應向國內公證機構申辦涉外公證,并辦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辦的附加證明書。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可委托他人代辦。
16.已經帶到《公約》締約國的文書,是否可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辦附加證明書?
不可以。我駐外使領館不受理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或其他證明文書的附加證明書申請。當事人應將文書送回國內,按程序辦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辦的附加證明書。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可委托他人代辦。
17.外國駐華使領館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文書如在中國境內使用,是否需要向中國主管機關申請附加證明書?
外國駐華使領館為其本國公民出具且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文書,原則上無須向中方申請辦理附加證明書。
18.內地文書送香港或澳門使用需要辦理附加證明書嗎?
送往香港使用的涉外公證書需在外交部領事司辦理確認手續(xù),而不是辦理領事認證或附加證明書,但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原文:https://www.qhnotary.com/page162.html?article_id=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