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中國香港公民沈女士與中國公民唐先生在美國依法登記結婚。2018年,沈女士在北京病故。之后,唐先生在為沈女士申辦死亡公證手續(xù)時,被告知應當出示他們經公證或認證的結婚證明。由于急用,唐先生便就近向
美國駐華使館申辦該結婚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之后,唐先生詢問:由美國駐華使館公證的結婚證明,是否須向中國外交部或其委托機構申辦領事認證?
鑒此,并結合中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和做法,本文著重介紹中國領事出具公證或認證文書的法律效力。
依照中國法律規(guī)定公證或領事認證的法律效力
(一)公證具有3種法律效力:
1.公證的證據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
公證法》第2條規(guī)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guī)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為此,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公證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款規(guī)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據此,公證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
3.公證的要件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以下簡稱《收養(yǎng)法》)第15條第4款規(guī)定:“收養(yǎng)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yǎng)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yǎng)公證。”由此,公證的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國際慣例以及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并產生法律效力;反之,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領事認證所具有的要件效力:
領事認證是指領事認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國內涉外公證書、其他證明文書或者國外有關文書上的最后一個印鑒、簽名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的活動。根據中國法律規(guī)定,領事認證具有要件效力。如:
1.《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后,才具有效力。”
2.《收養(yǎng)法》第21條第2款規(guī)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子女,……收養(yǎng)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yǎng)人的年齡、婚姻、職業(yè)、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結合現行做法,除了中國締結或加入的條約或協(xié)定中有“免除認證”條款之外,各國送至國內使用的文書均須經所在國主管機關公證或證明、外交機關或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證。換句話說,如中國法律規(guī)定或應國內用文單位要求,辦理中國領事認證手續(xù),是外國文書在國內產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
基于上述,唐先生被告知應當出示他們夫婦經公證或認證的結婚證明,可說是“公證或認證之要件效力”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說,唐先生為該結婚證明辦理公證或認證手續(xù),是他向北京公證機構申辦其妻沈女士死亡公證的前提條件。
根據條約領事官員出具公證或認證文書的法律效力
(一)《中美領事條約》的相關條款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事條約》(簡稱《中美領事條約》)第27條“公證職務”規(guī)定,領事官員有權:一是接受和目證在宣誓或確認下所作的聲明,并按接受國的法律接受任何人為在派遣國國內的法律訴訟中使用的證詞;二是出具或認證派遣國國民包括法人為在接受國國外使用的或任何人為在派遣國國內使用的任何書契或文件以及其副本或節(jié)錄,或履行其他公證職務;三是認證接受國主管當局為在派遣國國內使用而頒發(fā)的文件。
第28條“領事官員出具文件的法律效力”規(guī)定:派遣國領事官員所證明或認證的書契和文件,及其所證明的此類書契和文件的副本、節(jié)錄和譯文,在接受國應被接受作為官方或官方證明了的書契、文件、副本、譯文或節(jié)錄,并應在接受國國內具有與接受國主管當局所證明或認證的文件一樣的有效性,只要它們的寫成和制訂是符合接受國的法律和文件使用國的法律。
(二)美國文書在國內產生法律效力的方式?;谏鲜鰲l款規(guī)定,唐先生和沈女士的結婚證明在國內使用,即產生法律效力有以下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第一,須經中國駐美國使館或領館辦理領事認證。根據《中美領事條約》第27條第3款“ 領事官員有權認證接受國主管當局為在派遣國國內使用而頒發(fā)的文件”及第28條規(guī)定,上述結婚證明在國內使用,須先經美國當地主管機關公證及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州務卿認證后,再由中國駐美國使館或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第二,須經美國駐華使館或領館辦理公證或其他證明手續(xù)。根據《中美領事條約》第27條第2款“領事官員有權履行其他公證職務”及第28條規(guī)定,上述結婚證明在國內使用,須經美國駐華使館或領館辦理公證或其他證明手續(xù),但無須再由中國外交部或其委托機構辦理領事認證,可直接在國內使用。同理,中國駐美國使館或領館辦理的公證或其他證明手續(xù),亦可直接在美國使用。
(作者為外交部領事司官員)